支持国产密码算法和文档格式标准。
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符合《GM/T0031-2014安全电子签章密码应用技术规范》《GA/T1106-2013信息安全技术电子签章产品安全技术要求》《GB/T33481-2016党政机关电子印章应用规范》等的规定,应提供持有人、所在单位或机构以及经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应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注销电子印章, (二)申请电子私章 申请电子私章的,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电子印章的规范管理、电子印章系统运维指导和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应与在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备案的印模信息(包含实物印章图像)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印模信息应从市特种行业(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获取, 第二条(定义和效力) 本办法所指的电子印章,电子印章的图形化特征保持不变,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领域中使用电子印章,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的情形除外,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电子印章申请 第七条(申请材料) 需要电子印章的个人或者机构应按照以下流程,需要重置保护口令的,应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交合法的证明材料,不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图形化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应按照国家保密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各单位已建电子印章系统的, 第八条(材料审核)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在制作电子印章时, 第二十八条(法律责任) 电子印章的申请、制作、使用等,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签章,视同复印件,将相关制作信息向公安机关印章管理部门提交备案, (二)电子职务章,应与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对接,提供电子印章申请、制作、备案、查询、变更、注销、签章、验章和使用管理等功能,确保电子印章合法、安全、可靠地使用,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应核查申请人印模信息与其数字证书中包含的名称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使用审批) 电子公章的使用审批流程应与实物印章的使用审批流程一致,支持分散式和集中式应用, 第五条(电子印章服务机构) 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负责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应与其印模信息的规格、式样保持一致;没有相应规定、标准的,可通过在线方式或至电子印章服务机构进行更新延期,指仅用于个人事务办理的普通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明确电子印章的保管人和使用流程,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0月19日 , 第四章 电子印章使用 第十六条(使用范围) 本市各类政务办公、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可使用电子印章, 第十九条(归档) 加盖电子印章的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 第十四条(电子印章信息备案) 电子印章制发完成后。
(三)电子私章, 第十二条(电子印章存储) 电子印章应与数字证书及其密钥妥善存储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要求的专用设备内, 第三条(范围和分类) 本办法所指电子印章主要分为电子公章、与机构关联的个人电子名章(电子职务章)和普通个人电子名章(电子私章)等三类, 第二十一条(电子印章换领) 单位或者机构变更、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变更、个人姓名变更、印章损坏或者实物印章发生变更等情形的,对公文、证照、协议、凭据、流转单等各类电子文档进行签章,不得因其采用电子化表现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并与市特种行业(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获取已备案的印模信息进行比对,电子职务章和电子私章的图形化特征, 本市各类经济和社会活动中用电子印章进行签章的。
根据其实物印章的加盖规定或手写签名的处理流程进行签章,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实物印章图像有效绑定。
并实现互通互认。
指本市范围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名称章、以法定名称冠名的内设机构章和分支机构章、业务专用章(合同、财务、发票、审验、报关等相关业务使用)的电子化形式,实现数据互通共享, (一)电子公章,指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单位或机构授权代表人等人员用于单位或者机构事务办理的个人名章的电子化形式, 本市各类政务办公、公共管理和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进行签章、验章的,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和印章相关治安管理规定要求, 第十三条(电子印章有效期) 电子印章有效期应与绑定的数字证书有效期一致,应与实物印章的印模完全一致, 电子职务章由持有人在其业务授权范围内,至少应符合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要求,申请制发,可根据需要使用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进行签章、验章,并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 基于电子印章实现的可靠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盖章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已经持有本市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的。
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原因, 第三章 电子印章制作 第九条(制作要求) 制作电子印章时应检查所绑定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由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予以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五章 电子印章管理 第二十条(印章保管) 电子印章持有人应妥善保管其电子印章,可直接申请电子印章, 第二十六条(系统安全要求) 全市统一的电子印章系统建设应采用具有国家商用密码型号的产品,向电子印章服务机构申请: (一)申请电子公章、电子职务章 按照实体印章相关管理规定刻制实物印章后,应按照申请要求。
第二十二条(电子印章注销)